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1月31日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四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成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