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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
  第七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九条 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单位内部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联合建设,协调发展。
  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再批设专用网络。已建的专用网络,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均应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政府批准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应将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应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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