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消防局、抚顺铝厂、石油二厂、煤气公司组建的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特勤队伍,按照专业对口、兼顾区域、便于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负责有关急救抢险任务;在发生化学事故需要社会救援时,四支特勤队统一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
特勤队所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特勤队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队伍的稳定,加强平时的训练。
第八条 市(区、县)级群众防空组织,实行平战两用,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组建救援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防护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 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及物资装备。
第三章 训练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训练计划,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专业技术训练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训练情况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及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分别由市教委、文化局、各新闻单位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章 经费及装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经常性预算,实施定额补贴;装备、器材所需经费由财政、救援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都应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购置设备经费及组建训练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