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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办法,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与应急救援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及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专群结合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重点防护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市(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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