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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九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现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建立档案而不建立或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而进行验收、鉴定的;
  (五)逾期未办理档案登记、变更手续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因保管不当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或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依法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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