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任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的范围,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及档案的来源、形成特点确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形成的档案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形成的档案和个人使用集体资产形成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对档案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及时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涉及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及时指导,做好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部门参加,并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
  属于市、县(区)重点基础上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鉴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