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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其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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