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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广洲
                         二000年元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业,是指以区、街道办事处、镇所辖区域的社区组织为依托,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建立起来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便民服务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应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
  与社区服务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区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从事社区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社区服务证书:
  (一)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兴办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或者其他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领社区服务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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