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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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