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