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十五号)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靳善忠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
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良好的日照、通风和方便、卫生的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建设。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和防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
二类地区是指一类地区以外,南、北、西三个方向均至环城路,东至御河所围合的地域。
三类地区是指大同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不含一、二类地区的规划区。
第二章 居住建筑间距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间距,适用于九层和九层以下(含底层商业建筑)的居住建筑建设。
第七条 条式居住建筑正向间距系数:
(一)平行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2;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3;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垂直布置建筑正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且间距不得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