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二)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合议。
记录员负责通知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并制作听证记录。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参加人包括: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交授权委托书和听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申请回避;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织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织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