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一月七日
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