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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一月七日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教育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民政部门负责被收容人员的接收、管理和遣送,其所属的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收容遣送的日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收容人员的收容,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遣送工作。
  卫生、财政、市容、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收容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在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且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
  (四)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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