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一月七日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