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
五条修改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重庆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支中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沈阳路、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
二、《规定》第
八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