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2)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公派留学逾期不归的;
(6)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和变更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由聘用单位在单位撤销前,与受聘人员办理解聘手续。
3.在聘用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
(2)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5.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的解除与否,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报告: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2)经考试入学、应征入伍、考入或调入国家机关工作的;
(3)脱离单位,自办非公有制经济的。
7.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保证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8.聘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合同。续聘合同,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六、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定。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没有商定的,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要按五年的平均比例向单位交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