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村办公经费、接待费的分项支出,以及村干部的报酬;
(十七)村干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及完成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干部的结果。
(十八)与村务公开内容有关的各项政策法律依据和规定。
(十九)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充实公开内容。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一般事务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公开;重要事务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先行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公开;重大事务由党支部、村委会先行讨论,并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开。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常年性的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要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可采取会、栏、册、簿等形式。会,即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反馈村民要求,公布村内重大事项;栏,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都要在本村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设意见箱;册,即以县为单位向所有农户下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簿,即村委会要建立《村务公开登记簿》,将公开的时间、程序、内容进行填写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或发放公开簿、明白卡等形式公开。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村委会的工作;
(二)制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约束村干部的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村委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责,并负责审议村务公开内容,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各类规章制度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做到规范、简明、实用。
第十五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审查、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但不得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