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组织、民政、纪检监察、农业、宣传、司法、财政、水利、土地、计生、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年终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乡两级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农村基层全面落实。
第七条 村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积极支持保障村委会开展村务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集中概括为财(财务收支)、物(物资管理)、地(土地管理)、娃(计划生育)、筹(统筹提留)五个重点方面,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报酬等。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提留收缴和使用;
(二)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统筹收缴情况;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及资金的使用;
(五)水电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形式和标准;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九)村集体所有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抵押;
(十)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各种农用物资的分配;
(十一)扶贫、救灾、救济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
(十二)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划拨、开发、转让、出租等;
(十三)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划拨;
(十四)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及超生处理;
(十五)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