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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0〕28号 2000年5月17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省,落实十五大确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推行的一种新的村务管理方式。其核心是保证村民直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其实质是让村民当家作主,参与村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确定全面具体规范的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内事项,都要进行公开。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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