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项资金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每年都要有重点地对农业与资源环保专项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科技教育经费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为了有效地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利用外资风险,要组织好对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揭露截留和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如实对外披露。督促项目单位严格遵守项目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对部分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了解和反映利用国外政府贷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宏观上提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
四、认真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党的干部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的重要举措。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贯彻执行两个暂行规定的自觉性,扎扎实实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一按照《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同时,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在年初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特别需要的审计,也可临时提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要在查清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者本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查清有关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特别是对提拔使用的干部,必须坚持先审计后使用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要选调和配备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骨干,充实到经济责任审计第一线。
五、坚持依法处理,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