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东沙滩涂贝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应予保护,不得作为养殖和捕捞场所。取得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滩涂养殖使用证所规定的使用时间、养殖用途、养殖范围和养殖方式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不得荒芜。为了防止围而不养或占而不用的现象发生,滩涂养殖贝类放养苗种的数量不得低于当地同类生物自然存量的平均水平。对于未进行开发利用或放养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省及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开发利用并放足苗种进行增养殖,过期不开发利用或放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回其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取消其养殖使用权。
四、认真处理好渔业纠纷。在东沙滩涂发生的渔业纠纷,应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或县市渔政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在渔业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或捕捞设施。有关县、乡政府要支持、配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维护稳定局面。
对滩涂争议较大的区域,可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采取竞价用滩的方式,确保滩涂使用权。逐步过渡到东沙所有滩涂都采取竞价用滩方式确认滩涂使用权。对于划定养殖区内的传统捕捞作业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兼顾的原则。严格控制滩涂捕捞网具数量。对前阶段有关部门发放的“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东沙滩涂进行统管,是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全局出发,并借鉴省管蒋家沙滩涂的成功经验所作出的决策,各有关市县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策精神,积极支持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加强地区之间的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消除不稳定因素。各级渔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好东沙地区的渔业生产秩序。
六、东沙、蒋家沙以外的其他海洋辐射沙洲,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实行委托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办法,委托或指定沿海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东沙滩涂水产养殖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