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东沙滩涂渔业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东沙滩涂渔业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44号 2000年5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在东沙地区多次发生渔业纠纷,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局面。为了维护东沙滩涂水域的渔业生产秩序,合理开发、充分利用东沙渔业资源,保护广大养殖和捕捞渔民的合法权益,现对进一步加强东沙滩涂渔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东沙滩涂渔业由省统一管理。东沙包括东沙、三丫子、亮月沙、顺水尖等辐射沙洲,位于下列六点连线的范围内(A:121°07′500″E32°53′N;B:120°15′500″E32°53′N;C:121°18′500″E33°00′N;D:121°15′E33°20′N;E:121°00′E33°28′500″N;F:121°00′E33°06′N)。根据《渔业法》第七条第二款:“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江苏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中“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等规定,重申在我省海洋勘界之前,东沙滩涂的渔业生产(包括捕捞和养殖),参照蒋家沙滩涂渔业管理模式,由省统一管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东沙滩涂资源状况、传统作业、生产历史等对东沙水域的渔业生产作统一安排,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东沙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优先安排具有开发利用东沙滩涂历史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优先照顾因保护渔业资源需要而被取消作业的专业捕捞单位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对东沙地区的渔政管理。凡在东沙滩涂从事生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滩涂养殖使用证”,然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证”,取得“两证”方可从事养殖生产,确认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已确定的滩涂养殖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不得转让。领取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保护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仍按苏价费函〔1998〕72号、苏财综〔1998〕84号文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