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0〕41号 2000年5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对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种及有关配套政策作了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起,北方春小麦、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年新粮上市起,全省各地的红小麦、玉米、早籼稻、常规籼稻4个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省政府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4个粮食品种,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设在省辖市的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收购经营企业名单报省工商局备案,收购资格证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对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也要积极拓宽收购渠道。除经省级计划部门会同工商、粮食部门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生产企业以外,还允许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直接进入农村收购自用粮,但不得倒卖。建立和完善农村集市贸易,鼓励粮食生产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