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要逐步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以适应残疾人接受培训的要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酌情减免培训费。
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和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劳动权利
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各级残联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问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岗位信息采集、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到几百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计划、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计划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规划和指导,推进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人事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形成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