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从)业工作。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从)业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为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应注意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原
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人事部、
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以及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
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时,支持、帮助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残疾职工下岗的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全残疾职工下岗,尽量使他们通过转岗得到适当安排。各用人单位要建立残疾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对有生产任务却随意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帮助他们申领失业救济金;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