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劳动就业
围绕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的目标,采取多种手段、多种途径、多种办法,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逐步提高就业层次,千方百计地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经同级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举办福利企业的宗旨和方向,采取有力措施,使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要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步伐,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进行改制。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措施,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及税法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件》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