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写
1.续志断限。续志上限一般从上届志书的基本下限次年开始,内容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追溯;下限原则上为上届志书断限后的20年左右。
2.续志篇幅。省志2000万字左右,市志200万字左右,县(市、区)志80万字左右。
3.续志名称及书写形式。续志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括注断限起止年份,行文按《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执行(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评审验收
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实行二审一验收制度。一审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辑室主持),组织本地(行业、专业)专家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纂委员会主持),会同上级地方志办公室、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会审;验收工作由省地方志验收小组负责。
(三)印刷出版
各级志书验收合格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出版前要将批准出版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三级志书一律采用16开精装本,横排印刷,装帧、版式务求统一;有条件的地方可出版电子版和网络版志书,以利于信息上网;三级志书的出版工作,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续修志书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江苏省志》的编纂,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承担省志续修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专业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修志工作。几个单位合修一部专业志的,应通过协商联合成立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并明确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志书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级地方志办公室要重视抓好修志人员队伍建设。注意选配好主编,并选聘一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地区(行业、专业)发展情况、文字基本功比较扎实的同志充实到修志队伍中来。还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与续修志书工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具体编纂方案,报省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lar_1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