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电算化核算单位用于账证输出的特种打印纸、《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和《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和监制。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其帐证格式应符合全省统一规范要求。
  第七条 监管会计账证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印刷单位须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账样证及报价等,参加竞标。
  会计账证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印刷许可证》;
  (二)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数量及纸的质量印刷;
  (三)印刷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证。
  第八条 省和各市财政部门指定监管账证的销售单位,并颁发《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印刷单位持《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到发证的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 各单位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
  7.其他有关资料。
  在江苏的中央、部属单位原则上到省财政厅申领并接受监管。有特殊情况的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部门办理并监管。
  第十一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账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