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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34号 2000年4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印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5号)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从体制上进行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的要求,现就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将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公安处等9个企业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划归有关市、县公安局建制序列(名单附后);其余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撤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二、根据实际需要,在东辛等14个农场和徐州港务局重新组建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公安机构(名单附后)。这些公安机构的组建,由当地政府与农场、港务局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经批准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使用公安专项编制,所需人员原则上从原机构人员中考核、考试录用,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即为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授予警衔,享受民警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过渡办法,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提供,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纳入财政预算。经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隶属关系改变后,即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干警的人事管理和干部任免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主要领导的职务任免征求原属单位的意见。
  四、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规定,撤销后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要立即停止行使公安机关职权,不得再开展执法工作和警务活动。公安机关要做好辖区内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枪支弹药、警械、公安专用标志、证件、印章等的收缴工作,同时要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尽快恢复或建立保卫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各项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力量,认真落实责任制,努力维护单位内部稳定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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