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营业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定员定额后出现的多余人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切实做好清退和分流工作。
五、供电营业所财务管理
1、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县(市、区)供电企业,供电营业所所需费用支出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核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
2、供电营业所费用、农村配电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等可以统一从严据实核入县(市、区)供电企业成本。
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清理和移交
1、各县(市、区)供电企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经委、计经委、工交办)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对乡村集体电力资产和乡(镇)电管站的所有资产核实、清理。
2、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全部交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受,并且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县(市、区)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3、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投资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列。
4、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县(市、区)供电企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七、农村用电营业管理
1、供电营业所负责营业区域内用电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
2、农村用电户实行一户一表制。县(市、区)供电企业要加强电能计量管理,对农村用电户电能表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校验,确保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正确。
3、供电营业所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电价公开)。
4、供电营业所应加强电力营销工作,大力拓展农村电力市场。电力营销必须面向市场、面向用户,切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实行文明规范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以优质服务促进电力销售。
八、农村用电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