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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8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设置宽度不得小50米的防护地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化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第十一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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