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 异议提出时限
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对异议的答复
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服时,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24小时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投诉。
第十条 投诉提出时限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同时送招标人。
超过上述时限,提交的书面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处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应尽快确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招标工作暂停,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二条 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复审申请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书面结论的24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送招标人。
第十三条 对复审申请的处理
投诉人的复审申请受理后,受到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的24小时内,通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工作暂停。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