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
各市、地、州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能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 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
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
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
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