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按照《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基本准则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及与财政部门有资金往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对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要予以协助,积极主动接受相关查询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以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财政管理制度、财政工作纪律以及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二)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机构对财政业务工作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按
《预算法》、《
审计法》加强内部审计,重点是对各项财政性资金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管理财政性资金的处(科、股)室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办法,使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并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要实行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财政业务工作中依法办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对财政干部进行培训,开展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组织财政干部,认真学习
《会计法》、
《预算法》、《
审计法》、《银行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