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要做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五)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确有必要设立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该帐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该单位使用的资金,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户存款帐户,必须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认真审查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比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审核并报经财政厅(局)负责人审批后,送综合处(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拨款,拨付的资金必须划入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资金拨付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报表齐全、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七、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