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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按程序拨付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拨款必须有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报告或拨款申请书,而且只能拨付到与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请及拨付,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不得受理。对不符合资金投向的或挪作他用的不予拨款。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由用款单位填报“拨款申请书”或“拨款计划表”,送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认真审核并报经财政厅(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预算处(科)。预算处(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拨款,拨付的资金必须划入该单位的银行帐户。
  (三)除按规定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将财政预算资金“戴帽”越级下达,也不得违反规定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直拨给部门转拨。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6〕29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要求,认真检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凡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要立即纠正。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必须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确定降低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按照国发〔1996〕29号文和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精神,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金库实行预算管理;其他尚未明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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