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管理。财政预算内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必须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只能在金库或按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开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依照国发〔1996〕29号文和《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办理开设帐户。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融通、拆借,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撤消,该合并的合并,按规定应保留的帐户,要严格加强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预算法》、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预算制度》的规定,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帐户的管理,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要明确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的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员的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统管有关的财务和拨款的印鉴。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坚决立即予以纠正。
五、各级政府要根据
《预算法》的规定,规范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程序,强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资金核拨程序,参照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批、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是经各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年度预算。在拨付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资金时,要做到按预算、按级次、按程序拨款和按进度拨款。在保证资金供应的同时,财政部门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