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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0年5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前一阶段全省范围内进行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的精神,高度重视财政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的审批、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以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并按月做好与各用款单位和国库、银行的对帐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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