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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授权经营

  第二十八条 授权经营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提出拟授权运营机构名单,报本级政府(国资委)同意后,通知拟授权的运营机构;
  (二)拟授权的运营机构按照要求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以及授权经营申请;
  (三)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进行审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授权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确定拟授权范围的企业名单以及国有资产总量,拟定授权经营责任书;
  (五)财政部门将授权经营申请(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授权经营责任书》)报本级政府或者国资委审批;
  (六)根据本级政府(国资委)授权经营批复,由财政部门代本级政府(国资委)与授权运营机构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授权经营采取直接授权和划转授权两种方式。直接授权是指将与运营机构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经营;划转授权是指根据运营机构优化配置和发展的需要,将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划转运营机构经营。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授权经营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进行:
  (一)同一区域政府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跨行业授权的,由本级政府(国资委)决定;
  (二)不同区域政府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跨区域授权的,由有管辖权的双方政府(国资委)协商同意后,报上一级政府授权:
  (三)省政府(国资委)拥有对省辖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跨区域、跨行业授权的决定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外派监事会方式,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对其权属企业,通过参加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营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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