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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具有资本运营、资本扩张、利益协调和决策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下列权利:
  (一)批准全资企业的章程;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委派或者更换全资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决定主要领导人的报酬;
  (三)审议全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审议批准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抵押和担保,决定和批准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依法决定全资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不含系统外转让);
  (六)依法收取投资收益、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收益,纳入年度经营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对权属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考核;
  (八)对控股、参股公司依据所持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涉及干部管理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九)本级政府(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本级政府(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
  (二)按照本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政策和目标,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促进权属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四)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分配的规定;
  (五)建立年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备案制度,制定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维护权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八)本级政府(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
  (一)董事会是运营机构的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向授权的政策(国资委)负责,董事长为运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二)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主持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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