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派出常驻经营管理人员数量,市外事办等部门应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自营外派劳务经营权。
(六)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设备(包括旧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可按规定申办出口退税;出口产品如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四、重视和支持一般贸易出口
(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加强协调,改进和完善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的管理办法,做到及时安排给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口企业,确保上述两项资金充分、有效使用。
(二)对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2000年仍按每出口一美元给予贴息人民币0.03元,贴息的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内拨付。
(三)大力推进对市属国有外贸企业实行出口封闭贷款试点工作。为了促使上述信贷方式顺利运作和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贷款担保问题,市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加强出口通关协调,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促进通关便利
(一)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提高通关效率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署法〔1999〕272号)和《广东海关关于支持广东扩大外贸出口的八项措施》。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的前提下,继续实施“海关文明窗口”工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严格区分企业技术性违规和涉嫌走私违规,保护和鼓励守法经营,严厉打击走私,促使我市更多企业进入A类和B类。在充分利用先进的查验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查验效率和查获率,稳准狠快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同时,做到文明查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采取更多方便企业的操作方法,如按企业的实际需要核定加工贸易手册发放数量;加快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出单速度;进一步合理规范口岸查车管理和收费,口岸管理部门对查车搬运收费要统一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高新技术企业因产品出口售后服务需要,而临时带出的少量仪器用具和零散配件,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检办〔1999〕46号)精神,全面推行一次到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和一次验证放行的“六个一”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实施出口企业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