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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0年7月1日 深府〔20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二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71、73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保持我市外贸出口持续稳步增长,特制定以下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品出口
  (一)加快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成立深圳市“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市贸发局、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外资局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协调和落实我市“科技兴贸”方案,利用政策倾斜,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和经改造的科技含量高的传统商品出口的环境和条件,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从根本上提高我市外贸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扶持力度。2000年继续保持外贸专项贷款4亿元人民币规模;到2000年底市外贸发展基金总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我市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有关委托贷款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并获得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经费对其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同时,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经评审论证后,在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进行安排。
  (三)对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并出展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商品或经市以上科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含量的传统商品,其摊位费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同经营权,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外经贸部推荐和办理。
  二、规范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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