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员工(如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员工、夫妻一方已经失业或下岗员工)。
上述员工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安置,除按第四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该员工两个月的在岗期间最后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安置费。
六、鼓励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员工尽快出中心。
(一)鼓励下岗员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下岗员工可以免费参加公共培训,并享有二次减免学费参加技能培训的机会。
(二)签订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员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从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领取其应得的基本生活费,并由企业代交社会保险费至《协议》期满为止,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可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
(三)下岗员工如果已经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原企业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实行分类管理与统筹协调相结合,确保对于富余员工和下岗员工债务清偿、经济补偿以及安置所需的资金。
(一)驻深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确属严重亏损的可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助。
(二)本市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亏损企业可向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补助。
(三)企业暂时无力支付欠发工资、欠缴保险、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员工签订分期支付的协议。
八、2000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凡下岗员工已分流完毕的,应及时撤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员工未分流完毕的,必须保留直至下岗员工协议期满为止。
九、为确保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其下岗员工全部出中心前,仍应按照《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8〕70号)的规定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
十、企业招收员工时,如下岗员工能够胜任该项工作,必须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属于《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必须先按比例招满深圳户籍员工;企业出现富余人员时,必须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规定的裁员顺序裁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