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
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深府〔20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再就业工作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的富余员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员工,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继续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参加再就业培训及提供其它再就业服务,直至协议期满。
1999年12月31日,已经离开企业的富余员工,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富余员工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企业对“内退”员工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在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内退”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清理与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严格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员工本人在岗期间最后三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但不得低于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企业应该尽量安排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