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管理,确保加气站安全供气,促进液化石油气汽车的普及和发展,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加气站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监督、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加气站的建设规划必须纳入本市城市燃气规划。加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加气站建设规划。
第五条 加气站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报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设计方案(包括厂站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四)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用地文件。
(六)合格气源的供应证明。
第六条 加气站建设初审同意后,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经报建批准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开工的,必须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七条 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