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作部署,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目标的实现。
第一,各级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做好对基层干部和涉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各级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维护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维护矿业秩序政府领导责任制,完善有关奖罚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三,各级政府(行署)要组织制定辖区内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时间进度、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四,要巩固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的成果。各地要充分运用矿业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成果。抓苗头,断源头,坚决取缔非法采矿活动,严肃查处矿业违法案件;关注个旧矿区、会泽铅锌矿、建水锰矿、恩洪煤矿、圭山煤矿区、大红山矿区、兰坪铅锌矿等重点矿区的矿业秩序状况,及时打击回潮现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时间安排
1、制定方案。
2000年6月底前,各地、州、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规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辖区内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2、组织实施。
(1)2000年12月底前,各地、州、市、县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及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2000年内要重点做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巩固工作,并解决前阶段的遗留问题,基本完成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2)各县(市、区)在2001年1月--2002年6月底,按照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和标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自查并完成整治工作。
3、检查验收。2002年7月--12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矿业秩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限期进行整改;省政府将组织各地、州、市进行互检。检查验收的内容按照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和标准进行。在完成全省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对我省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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