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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确保各级政府(行署)对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结合矿山企业的改革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对资源枯竭、技术落后、缺乏发展后劲、亏损严重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实施关、停、并、转;根据实际和可能对现有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矿业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的提高。
  加强矿业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制度,对老矿山废弃矿地逐步进行复垦开发;对因矿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恢复治理。
  5、强化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敢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对无证非法勘查和无证开采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越界开采、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侵犯他人合法矿业权益、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违法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对严重违法采矿和严重破坏浪费资源者要及时立案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造成矿业秩序反复回潮、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甚至危及社会稳定的地方政府(行署)、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做好地矿行政的基础工作。
  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基础业务工作。年内要基本完成小矿地质简测和储量登记工作,为资源规划和采矿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高度重视采矿权管理,今年内基本完成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责任制,认真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和新建矿山的发证,在审批程序和内容上都要严格执行采矿登记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越权发证、重叠发证和违反程序发证,从源头上为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提供保证。要利用换发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的生产技术条件、资源利用方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山的合理布局严格审查;依法做好采矿权的转让、延续、变更的审批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省、市(地、州)、县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资料、有关管理信息面向社会公开,为全省矿业经济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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