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较低水平,因矿业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地质灾害逐步得到恢复和治理。
矿业活动中遵守矿产、土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避免和减少矿业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的破坏和污染,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企业制定了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保护措施,对已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整治;在城市规划区、旅游开发区、湖泊和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及重要铁路、公路两侧的影响范围内不设置采矿权。
三、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主要措施
1、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执法严格、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指示,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首先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的指示,理顺和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执法严格、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为依法治矿提供组织保障;其次要确保地矿行政的各项职能到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地矿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能;第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地矿行政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2、进一步加强矿业法规、规章建设。
继续健全和完善我省的矿业法规体系,制定有关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土地复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矿业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建立比较完整配套、符合云南实际,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矿业法规、规章体系。
深入进行国情、省情、矿情教育,提高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治矿和依法办矿的思想深入人心,真正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保护生态环境观念,提高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自觉性。
3、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矿业权市场,严格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矿业的对外开放;对矿业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矿业权人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转让依法有序进行。
推进矿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组建,促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咨询和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的建立。
4、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