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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
 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0〕53号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地质矿产厅拟定的《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按期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质矿产厅关于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至1999年底,全省矿业秩序已基本实现了全面好转。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的矿业开发及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培育矿业支柱产业还不相适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要在2002年底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任务还相当艰巨,为了确保我省这一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服务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在产业发展中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矿业对外开放;巩固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成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矿;努力提高科学办矿水平,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基本目标和标准
  在保持良好稳定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治理整顿和改革,使我省矿业开发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科学,达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产环境协调发展,矿产资源的国有权益切实得到维护,矿业投资者的权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在2002年底全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业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实现依法治矿、依法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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