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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加大企业营销力度。在销售费用按实列支、折扣折让按规定支出、业务招待费分档计提据实列支的基础上,再增加提取促销费的办法。促销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2‰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计提。销售费用的使用由过去的集体为主逐步转向以个人使用为主。推行营销人员费用包干办法,营销人员费用与货款回收挂起钩来。
  4.完善营销员制度,落实销售责任制。对营销人员实行债权终身责任制,谁发货、谁清理、谁负责,严格分清领导责任和业务人员的责任。
  5.鼓励企业员工积极推销商品。允许“全员销售”,对兼职推销员按货款回收情况兑现相同的政策。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鼓励牵头组建营销公司。
  6.对以现款形式收回1999年底以前3年以上欠款的,可控制在清收总额的1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比例给予奖励。
  7.对处理三年以上库存积压产品造成的损失,当期损益消化不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顺序冲销所有者权益。
  8.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财政可按一定比例通过专项支出安排给企业,企业用自有资金按2: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企业的广告促销费支出。
  9.企业销售处理抵债物品的变现收入视同收回应收帐款,税务部门不再重复征税;变现收入高于应收货款的,对高出部分相应征收税款。
  10.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商品时,在商品质量价格相当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
  11.对于造成严重产品积压,资金沉淀,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一步扩大城乡消费信贷范围。
  各银行要完善消费信贷办法,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工作。在推动城市开展汽车、住宅、旅游为主的消费信贷、农村以生产资料为主的消费信贷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开拓新的消费信贷领域,扩大信贷消费范围。鼓励有固定收入的消费者超前消费,努力使消费信贷成为促进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
  九、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为开拓市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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